前不久,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了一件非常值得探讨的诉讼,该案件是首例因域名持有人不服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侵权诉讼的案件。
事件起因是位于美国的布鲁有限公司(英文名Bulu,Inc.,以下简称布鲁公司),发现其所用商标“BULU”的对应域名“bulu.com”被我国公民陈健飞注册,故布鲁公司将陈健飞投诉至美国国家仲裁院,认为其恶意注册并使用“bulu.com”域名,要求其将该域名转移至布鲁公司。
2019年1月2日,美国国家仲裁院
陈健飞不服裁决结果,将布鲁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事件的真实脉络到底如何呢?
据了解,域名“bulu.com”是陈健飞于2002年3月20日注册,域名到期时间为2022年3月20日。
而位于美国的布鲁公司,于2012年成立,该公司于2012年6月首次商业使用“BULU”标识,并先后于2014年5月、2018年1月在美国境内注册取得“BULU BOX”和“BULU”商标。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如下:陈健飞未侵犯布鲁公司的商标权,确认原告陈健飞对域名“bulu.com”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
具体裁决理由如下:
第一,陈健飞注册案涉域名不具有恶意。
第二,陈健飞使用案涉域名时不存在故意造成与布鲁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或网站混淆的恶意情形。
第三,陈健飞不存在要约高价出售或转让案涉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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